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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民初字第10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曹卫东与张勇、嘉兴教育学院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卫东,张勇,嘉兴教育学院,嘉善高级中学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三民初字第109号原告曹卫东,曾用名曹文东,男,1951年6月17日生,汉族,住三门峡市湖滨区。被告张勇,男,浙江省平湖市职业中专教师,住浙江省平湖市当湖街道南市。被告嘉兴教育学院。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双溪路****号。法定代表人陆福根。被告嘉善高级中学。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魏塘镇人民大道***号。法定代表人江山。原告曹卫东与被告张勇、嘉兴教育学院、嘉善高级中学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曹卫东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勇、嘉兴教育学院、嘉善高级中学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曹卫东诉称:(一)作品“辨析郭姓的源与流”的著作权归属曹文东。曹文东2002年6月出版了《虢·郭·三门峡》一书,“辨析郭姓的源与流”是该书中的郭姓源流研究核心论文;2007年以来,经曹文东许可,新华网、河南文化网等登载“辨析郭姓的源与流”一文时,均注明作者为曹文东。(二)被告张勇侵犯了曹文东作品“辨析郭姓的源与流”一文的著作权。自2011年1月4日起,被告张勇未经曹文东的许可,将“辨析郭姓的源与流”一文转载到嘉兴教育学院主办、嘉善高级中学承办的“嘉兴市高中历史学科基地”网站,且删去了作者曹文东姓名,表明作者:张勇,在网页下方表明文章录入、责任编辑、网站制作均为张勇。该文章的标题、内容与曹文东作品“辨析郭姓的源与流”完全一样。“嘉兴市高中历史学科基地”网站显示:该网站由嘉兴教育学院主办,嘉善高级中学承办;平湖市职业中专教师张勇是网站的兼职工作人员。嘉兴教育学院主办、嘉善高级中学承办的嘉兴市高中历史学科基地网站未尽到审查责任,放任其兼职工作人员张勇抄袭曹文东的作品,该变作品作者为张勇。主办单位嘉兴教育学院、承办单位嘉善高级中学应当对张勇的侵权承担连带责任。原告曹卫东作品“辨析郭姓的源与流”具有特定的学术价值和历史价值,在海内外影响巨大。被告的侵权程度较高,侵权时间较长,侵权故意明显。综上,请求判令被告张勇、嘉兴教育学院、嘉善高级中学在“嘉兴市高中历史学科基地”网页上登载道歉声明30天,被告张勇赔偿原告曹卫东50000元,被告嘉兴教育学院、嘉善高级中学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被告张勇、嘉兴教育学院、嘉善高级中学均未陈述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告曹卫东,原告曹卫东,又名曹文东编著的《虢.郭.三门峡》一书由香港天马图书有限公司2002年6月第一版出版发行。该书21-32页收录有《辨析郭姓的源与流》论文,该文约六千余字。2007年3月5日,河南文化网登载“辨析郭姓的源与流”一文载明作者为曹文东;2009年9月29日新华网发展论坛刊载的“辨析郭姓的源与流”文章作者为曹文东。2011年1月4日嘉兴市高中历史学科基地网站上刊载一篇文章“中原访古-寻根中原-辨析郭姓的源与流”,作者:张勇,该篇文章与原告曹卫东发表的“辨析郭姓的源与流”一文内容基本相同。2015年5月份,原告曹卫东发现后分别与被告张勇及嘉兴教育学院联系,网站删除了该篇文章,对于赔偿问题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另查明,嘉兴市高中历史学科基��网站未经过依法注册、登记。该网站显示张勇为平湖市职业中学教师,为该网站的兼职工作人员;嘉兴教育学院主办、嘉善高级中学承办,网站是公益网站。本院认为: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2002年6月出版发行的《虢.郭.三门峡》一书中的编著为曹文东,该书中有《辨析郭姓的源与流》论文;河南文化网、新华网发表的“辨析郭姓的源与流”一文注明作者为曹文东,故可以认定原告曹卫东对“辨析郭姓的源与流”一文享有著作权。嘉兴市高中历史学科基地网站的兼职工作人员张勇未经权利人曹文东同意,将原告作品《辨析郭姓的源与流》一文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且将作者更改为张勇,侵犯了原告对作品“辨析郭姓的源与流”的著作权,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被告张勇在履行职务过程中侵权,应由其任职单位嘉兴市高中历史学科基地网站承担侵权责任。嘉兴市高中历史学科基地网站不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资格,应由其主办单位嘉兴教育学院和承办单位嘉善高级中学承担责任。故原告曹卫东要求被告张勇承担民事责任的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请求,对于赔礼道歉,因嘉兴市高中历史学科基地网站并非经营性网站,在原告曹卫东起诉时,该文章已删除,对原告要求被告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对于赔偿损失,因原告曹卫东不能提供其实际的损失情况和嘉兴市高中历史学科基地的违法所得,本院根据原告文章的价值、嘉兴市高中历史学科基地网站侵权的时间、情节,酌定给予7000元的赔偿。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可缺席判决。依照《���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条、第十一条、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嘉兴教育学院、嘉善高级中学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曹卫东损失7000元;二、驳回原告曹卫东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原告曹卫东负担500元,由被告嘉兴教育学院、嘉善高级中学负担5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范俊洁审 判 员  宋东飞代理审判员  李 黎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郎玉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