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霍民执字第0077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炳明与被执行人林美龙、马景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霍民执字第00770-1号申请执行人:王炳明,男,1965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安徽省霍邱县人,农民,住安徽省霍邱县三流乡。被执行人:林美龙,男,1966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安徽省霍邱县人,住安徽省霍邱县三流乡。被执行人:马景群,女,1965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安徽省霍邱县人,住安徽省霍邱县三流乡。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霍民二初字第00292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林美龙、马景群偿还申请人借款50000元及利息和诉讼、执行费用合计77887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马景群的保险账户资金77887元。执行员 潘同合执行员 谢宝平执行员 梅 辉二0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刘 洋附: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