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石首执字第0009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李丽霞与石首市长香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丽霞,石首市长香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石首执字第00093号申请执行人李丽霞,女,汉族,1976年10月3日出生。被执行人石首市长香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石首市团山寺镇长林咀村。本院于2015年4月14日受理执行李丽霞与石首市长香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14日向被执行人石首市长香食品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石首市长香食品有限公司在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石首民初字第0147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支付申请执行人李丽霞借款20万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石首市长香食品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李丽霞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石首市长香食品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和线索。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鄂石首民初字第0147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李丽霞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玉华审判员 李昌海审判员 郑 彪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胡志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