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邵中执字第14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陈奇志与洞口雪峰贡米有限公司、湖南迪科置业有限公司、许黎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奇志,洞口雪峰贡米有限公司,湖南迪科置业有限公司,许黎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邵中执字第148-1号申请执行人陈奇志,男,1968年3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邵阳市大祥区中心路。被执行人洞口雪峰贡米有限公司,住所地洞口县洞口镇梨园东路。法定代表人许迪杰,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湖南迪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洞口县洞口镇梨园东路。法定代表人许迪杰,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许黎黎,女,1988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洞口县洞口镇大正街。申请执行人陈奇志与被执行人洞口雪峰贡米有限公司、湖南迪科置业有限公司、许黎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邵中民二初字第37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9月22日向被执行人洞口雪峰贡米有限公司、湖南迪科置业有限公司及许黎黎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三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陈奇志支付案款本金17151562元,利息按年利率22.4%自2015年2月18日起至还清之日止,并向陈奇志支付垫付的诉讼费140000元及负担案件执行受理费84552元,但三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许黎黎持有洞口亿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股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刘 欣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欧阳佳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