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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济执字第42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李某与江苏新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邹城凫山街道办事处田庄社区居民委员会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江苏新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邹城凫山街道办事处田庄社区居民委员会,江苏新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田二期住宅楼项目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济执字第427号申请执行人李某被执行人江苏新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驻所地:江苏省泰州市兴化市丰收南路五里转盘南。法定代表人:葛文礼,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邹城凫山街道办事处田庄社区居民委员会,驻所地:邹城凫山街道办事处田庄。法定代表人:田振阁。被执行人江苏新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田二期住宅楼项目部。驻所地:山东省邹城市凫山街道田庄社区、上海市崇明县城桥镇人民路138号。法定代表人:龚亚春。申请执行人李某与江苏新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邹城凫山街道办事处田庄社区居民委员会、江苏新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田二期住宅楼项目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依据(2013)济民初字第110号判决书立案执行。为便于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将我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李某与江苏新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邹城凫山街道办事处田庄社区居民委员会、江苏新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田二期住宅楼项目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指定由曲阜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卫审判员 程相孔审判员 蔡国宏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陈振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