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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灞执字第0050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17

案件名称

赵新生与刘莉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新生,刘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灞执字第00506号申请执行人赵新生,男,汉族,1963年10月6日出生。被执行人刘莉,女,汉族,1969年12月13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灞民初字第01397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刘莉向申请执行人赵新生支付生活帮助费10000元,负担申请执行费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莉向本院提出因自己履行能力有限,只能每月分期履行,并作出还款计划,现已将3000元全部发还申请执行人赵新生,剩余案件款7000元申请执行人赵新生未能受偿。因本案履行时间过长,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结案,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灞执字第0050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能够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建正审 判 员  吴 波代理审判员  党鹏刚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罗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