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商初字第243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宁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邵国花、李战东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邵国花,李战东,王世彬,李利平,崔荣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商初字第2433号原告宁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李文星,该社理事长。地址:宁津县南环路。委托代理人王书海,该社员工,特别授权。被告邵国花。被告李战东。被告王世彬。被告李利平。被告崔荣起。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邵国花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撤诉,本院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宁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93元,减半收取1847元,由原告宁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审判员 邢立真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 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