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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开执字第21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中经实业开发公司与山东红都食品有限公司、德州红都红泡菜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经实业开发公司,德州红都红泡菜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德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德开执字第219-1号申请执行人中经实业开发公司法定代表人郎新中委托代理人范新梅委托代理人臧洁妹被执行人中经实业开发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秀芹委托代理人张亚峰被执行人德州红都红泡菜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张亚峰。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西民(商)初字第2268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4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该案件已委托我院代为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第43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关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查封被执行人山东红都食品有限公司、德州红都红泡菜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10万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保川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阎跞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