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温鹿执民字第3683、3688-369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云顶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长春云顶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云顶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长春云顶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云顶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浙江云顶汽车冲压件有限公司,林德开,戴秀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裁定书文稿签发:审阅:会签:拟稿: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鹿执民字第3683、3688-3692号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法定代表人:陈丹。被执行人:云顶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德开。被执行人:长春云顶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土高。被执行人:温州云顶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钱圣东。被执行人:浙江云顶汽车冲压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德开。被执行人:林德开。被执行人:戴秀贞。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温州鹿城法院(2015)温鹿商初字第02103-02106、02109、02110号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09月24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立即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云顶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长春云顶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云顶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浙江云顶汽车冲压件有限公司、林德开、戴秀贞银行存款6200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财产后,限被执行人7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法院将依法变卖、拍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朱 桢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代书记员  陈祥利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温鹿执民字第3683、3688-3692号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住所地温州市鹿城区市府路1号,机构代码:741008616。法定代表人:陈丹。被执行人:云顶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安市国际汽摩配产业园区,机构代码:14564734-X。法定代表人:林德开。被执行人:长春云顶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硅谷大街7999号,机构代码:74300406-1。法定代表人:韩土高。被执行人:温州云顶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安市汽摩配产业基地(北区),机构代码:78290762-6。法定代表人:钱圣东。被执行人:浙江云顶汽车冲压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塘下镇市国际汽摩配工业园区,机构代码:689978868。法定代表人:林德开。被执行人:林德开,男,1962年6月25日出生,住浙江省瑞安市塘下镇海安罗山路5号,公民身份号码:330325196206251719。被执行人:戴秀贞,女,1969年11月14日出生,住浙江省瑞安市塘下镇海安罗山路5号,公民身份号码:330325196911141726。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温州鹿城法院(2015)温鹿商初字第02103-02106、02109、02110号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09月24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立即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云顶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长春云顶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云顶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浙江云顶汽车冲压件有限公司、林德开、戴秀贞银行存款6200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财产后,限被执行人7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法院将依法变卖、拍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朱桢二○一五年十月八日代书记员陈祥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