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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扎鲁民初字第16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原告内蒙古宏发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芮景志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内蒙古宏发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芮景志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扎鲁民初字第1631号原告内蒙古宏发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扎鲁特旗。法定代表人洪英华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廉广辉,扎鲁特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芮景志,男,1968年1月8日,满族,个体户,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扎鲁特旗。本院在审理原告内蒙古宏发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芮景志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内蒙古宏发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因原被告已自行和解,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内蒙古宏发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内蒙古宏发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其其格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木其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