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新执民字第20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梁钢与周静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梁钢,周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绍新执民字第2051号申请执行人:梁钢。被执行人:周静。申请执行人梁钢与被执行人周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1日作出的(2015)绍新聚商初字第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权利人申请,本院于2015年8月2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绍新执民字第205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孟超审判员 陈杭英审判员 潘晓忠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徐 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