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崂民三初字第36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张某某离婚后财产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崂民三初字第362号原告刘某某。被告张某某。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后财产分割纠纷一案,原告刘某某未向我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且在我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案件受理费由原告预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处理。综上,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某某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 佳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曲晓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