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连民初字第271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福建源润建材有限公司与福建建工集团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源润建材有限公司,福建建工集团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民初字第2717号原告福建源润建材有限公司,住所:福州市马尾区亭江镇104国道旁。法定代表人张学霖、董事长。被告福建建工集团总公司,住所: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89号置地广场36层。法定代表人黄建民。原告福建源润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建工集团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福建源润建材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福建源润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源润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6763元,减半收取人民币8381.5元,由原告福建源润建材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程 菁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陈咏隽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