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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新民初字第680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成都连接流体分离科技有限公司与济南章力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连接流体分离科技有限公司,济南章力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新民初字第6800号原告:成都连接流体分离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法定代表人:邱全国,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罗雪娇,女,汉族,1984年10月21日出生,住四川省郫县。系该公司员工,一般授权代理人。被告:济南章力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章丘市相公庄镇桑园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韩纪光。原告成都连接流体分离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济南章力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3日立案受理后,本案原告苏明兰应于收到本院受理案件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预交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946元,但原告成都连接流体分离科技有限公司并未按期缴纳亦未向本院提出缓、减、免交诉讼费的申请。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减半收取946元,原告成都连接流体分离科技有限公司未预交。代理审判员 李 黎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王炼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