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郸民初字第143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王绍群与被告于天水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绍群,于天水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郸民初字第1434号原告王绍群,男,1961年6月20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闫国龙,河南文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于天水,男,1963年6月27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绍群与被告于天水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绍群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绍群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原告王绍群负担。审判长 朱瑞生陪审员 范增录陪审员 朱全红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刘文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