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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郸民初字第143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王绍群与被告于天水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绍群,于天水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郸民初字第1434号原告王绍群,男,1961年6月20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闫国龙,河南文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于天水,男,1963年6月27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绍群与被告于天水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绍群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绍群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原告王绍群负担。审判长  朱瑞生陪审员  范增录陪审员  朱全红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刘文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