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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洛川执字第000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周芳民与廉文革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芳民,廉文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洛川执字第00051号申请执行人周芳民。被执行人廉文革。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芳民与被执行人廉文革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洛川县人民法院(2014)洛川民初字第00692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4月16日立案受理,并于2015年4月19日向被执行人廉文革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廉文革给付申请执行人周芳民案件款30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250元。本案进入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周芳民与被执行人周国强于2015年9月16日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廉文革于9月底前给付申请执行人周芳民10万元,剩余20万元及利息由被执行人廉文革于2015年12月30日前一次性偿还,现因给付期限未界满,经申请执行人周芳民同意退出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4日作出的(2014)洛川民初字第00692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剑审判员 张武君审判员 郭万忠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小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