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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南法知民初字第21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广州市南沙区汇金娱乐中心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2015知民初217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广州市南沙区汇金娱乐中心

案由

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穗南法知民初字第217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法定代表人:王化鹏,该协会总干事。委托代理人:王锋,广东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市南沙区汇金娱乐中心,经营地址广州市南沙区大岗镇兴业路**号。投资人:肖吕根。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诉被告广州市南沙区汇金娱乐中心侵害作品放映权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志荣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王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流行歌曲经典》(第一辑)、(第三缉)是中国唱片总公司出版,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监制发行的DVD专辑,该二套专辑共27张光碟,其中北京华谊兄弟音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谊公司)对《思念一个荒废的名字》等46首涉案作品享有著作权。原告与华谊公司签署《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以信托方式获得上述MTV音乐电视作品在大陆地区的排他性授权。包括以自己名义授权第三方以卡拉OK方式使用上述作品的复制权、放映权两项专有权利,并得以自己名义向侵犯上述权利的第三方提起诉讼。被告未经原告授权,亦未经权利人授权,以营利为目的,擅自在其经营场所内的点唱机中收录,并以卡拉OK方式向公众放映原告管理的上述作品,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制止被告的侵权行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维护规范有序的市场秩序,特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侵犯《思念一个荒废的名字》、《一个人唱情歌》、《我不是我自己》、《奇幻之旅》、《某某》、《想哭》、《且听风吟》、《丹书铁契》、《浮光》、《瘾》、《想念》、《如果爱下去》、《我们说好的》、《DEARJANE》、《DREAMPARTY》、《天下无双》、《我走以后》、《梦想》、《想你零点零一分》、《倾城》、《一大片天空》、《梦之浮桥》、《在梵高的星空下》、《我》、《在世界中心呼唤爱》、《两个下雪的夜》、《你》、《23秒32年》、《信以为真》、《我想我是你的女人》、《寻找李慧珍》、《你叫什么名字》、《爱死了昨天》、《天下无贼》、《人间》、《翅膀》、《HASIT》、《绝不放手》、《风尚征程》、《一个人的战役》、《菠萝菠萝蜜》、《LINGLINGLING》、《牧马人》、《小永远》、《是不是爱情》、《我多么怀念》共46首音乐电视作品的放映权,并立即从曲库中删除侵权作品;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46000元(每首侵权歌曲1000元,共46首);3.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原告明确在本案中主张权利的作品类型为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被告没有答辩,亦没有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2008年9月5日原告(甲方)与华谊公司(乙方)签订《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约定合同所称的音像节目是指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录音制品、录像制品和与音像有关的电影以及以类似摄制电影方法创作的作品;乙方将其拥有的音像节目的放映权、复制权等信托甲方管理,以便上述权利在其存续期间及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完全由甲方行使,上述权利包括乙方过去、现在和将来自己制作、购买或以其他方式取得的权利;甲方对乙方的权利管理,指同音像节目的使用者商谈使用条件并发放使用许可,征集使用情况,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根据使用情况向乙方分配使用费;甲方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出诉讼,乙方有义务协助进行诉讼;合同有效期为三年,至期满前六十日乙方未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合同自动续展三年,之后亦照此办理。2014年9月10日,华谊公司出具《声明》,同意上述合同有效期自动顺延,直至2017年9月5日。原告提交的音乐作品出版物《流行歌曲经典》包装盒上分别印有如下内容: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会员作品精选集(第一辑)、(第三缉),中国唱片总公司出版,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监制以及版权声明“本出版物内音乐电视作品的全部著作权人分别归属于本出版物内页所标示的著作权人所有,未经许可,均不得使用,违者必究”。内有光碟17张、10张,歌曲清单各1本。光碟上印有如下内容: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会员作品精选集(第一辑)、(第三缉),中国唱片总公司出版,ISBN978-7-7999-2129-7、ISBN978-7-7999-2275-1等。其中(第一辑)第5、6张光碟中分别载有歌曲《一个人唱情歌》、《我不是我自己》、《奇幻之旅》、《某某》、《想哭》、《且听风吟》、《如果爱下去》、《我们说好的》、《DREAMPARTY》、《我走以后》、《倾城》、《一大片天空》、《梦之浮桥》、《在梵高的星空下》、《我》、《在世界中心呼唤爱》、《两个下雪的夜》、《你》、《信以为真》、《寻找李慧珍》、《你叫什么名字》、《爱死了昨天》、《天下无贼》、《人间》、《翅膀》、《HASIT》、《绝不放手》、《风尚征程》、《菠萝菠萝蜜》、《LINGLINGLING》、《牧马人》,(第三缉)第1、2、3张光碟中分别载有歌曲《思念一个荒废的名字》、《丹书铁契》、《浮光》、《瘾》、《想念》、《DEARJANE》、《天下无双》、《梦想》、《想你零点零一分》、《23秒32年》、《我想我是你的女人》、《一个人的战役》、《小永远》、《是不是爱情》、《我多么怀念》上述46首歌曲的著作权人均为华谊公司。上述音乐作品有一定的故事情节,作品整体上是由演员、剧本、摄影、剪辑、服装设计、配乐、灯光、化妆、美工等多部门合作创作而成,具有一定的独创性。北京市信德公证处出具的(2015)京信德内民证字第01656号《公证书》显示,2015年4月20日,公证人员与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叶镇华、陈玉婵来到位于广州市南沙区大岗镇兴业路17号名称标识为“汇金国际”的住所四层“V10”房间(公证人员对该处所门面及名称牌匾情况进行了拍照),现场监督了陈某、叶某的如下保全证据行为:首先,公证员对叶某携带的摄像设备内存状况进行检查,确认为清空状态。随后,陈某在该房间内的点歌系统上,查找、选取、播放了《和寂寞说分手》等205首歌曲,叶某使用上述摄像设备对上述音乐电视作品的播放过程进行摄像。现场取得加盖有“广州市南沙区汇金娱乐中心”和“广州市南沙区汇金娱乐中心发票专用章”印章的“广东省地方税收通用发票(电子)发票联”一张(发票号码:14159156)、印有“汇金国际”字样的联系卡片一张。公证员将摄像所得视频文件刻制成光盘后装入证物袋中粘贴该公证处封条封存,作为公证书的附件。《公证书》证明与公证书相粘连的照片打印件系该处工作人员现场拍摄所得,与现场的实际情况相符;与公证书相粘连的发票复印件、联系卡片复印件系现场取得原件后复印所得,原件均保存于原告处;证物袋所封存光盘中的视频文件为现场对播放的音乐电视作品进行拍摄后刻录所得,与现场的实际情况相符。公证书所附发票联系卡片等均与公证书记载内容相符。经同时播放原告提交的涉案权利光盘《流行歌曲经典》(第一辑)、(第三缉)与(2015)京信德内民证字第01656号公证书中封存光盘刻录的内容,并对涉案46首歌曲进行比对。公证书封存光盘中并未对全部被控侵权歌曲进行完整录制,现场公证保全的歌曲部分与涉案权利光盘中的同名音乐电视作品在整体画面、人物、词曲作者等相对应部分,除《我们说好的》、《天下无双》、《想你零点零一分》、《人间》、《我多么怀念》5首歌曲的画面不同之外,其它歌曲的内容基本一致。原告就被告的被控侵权行为共向本院提起4案,主张合理开支仅包括律师费20000元、公证费1000元及取证必要费用690元,上述费用在4个案件中予以平摊。除律师费尚未结算而没有发票外,其他费用均有提交相关票据予以佐证。另查,原告系经国家民政部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法人,业务范围包括开展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工作、咨询服务、法律诉讼等。被告广州市南沙区汇金娱乐中心系个人独资企业,于2007年7月31日成立,投资者为肖吕根,注册资本20万元,经营地址为广州市南沙区大岗镇兴业路17号,经营项目类别为娱乐业。本院认为:判断是否属于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可遵循以下方法进行判断:电影作品的“独创性”要求较高,一般具有电影制片者与电影导演鲜明的个性化的创作特征;在摄制技术上以分镜头剧本为蓝本,采用蒙太奇等剪辑手法;由演员、剧本、摄影、剪辑、服装设计、配乐、插曲、灯光、化妆、美工等多部门合作;投资额较大,等等。经审查,原告所管理的涉案共46首音乐电视作品具有一定的故事情节,作品整体上是由演员、剧本、摄影、剪辑、服装设计、配乐、灯光、化妆、美工等多部门合作创作而成,体现较为鲜明的个性化创作特征,具有一定的独创性,符合电影作品的认定标准,故本院认定上述作品均系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在作品或者在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它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原告提交的音乐作品出版物《流行歌曲经典》(第一辑)、(第三缉)中对于涉案46首作品均有相应的权利人署名信息,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本院认定华谊公司系涉案46首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人。原告与华谊公司签订《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该合同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原告依据合同约定信托管理涉案作品的放映权,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侵权诉讼。经比对,(2015)京信德内民证字第01656号《公证书》证据保全光盘中对被控侵权歌曲录制部分与原告提供的音乐作品出版物中的同名音乐电视作品在整体画面、人物、词曲作者等相对应部分,除《我们说好的》、《天下无双》、《想你零点零一分》、《人间》、《我多么怀念》5首歌曲的画面不同之外,其它歌曲的内容基本一致。原告进行公证取证的过程由公证人员全程监督,所附的发票加盖有被告公章,被告并未提交相反证据证明,本院对上述公证书予以采信。综上,本院认定被告在其营业场所,未经著作权人或其他权利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通过放映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他人音乐电视作品部分内容,供不特定消费者点播播放,其行为已经构成对原告管理的41首涉案作品放映权的侵犯,应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将曲库中的涉案歌曲予以删除。由于原告的实际损失及被告的违法所得均难以确定,本院根据原告的请求,综合考虑本案被告经营场所的规模、侵权行为的情节、持续时间、性质和后果、侵权的区域性、公证取证的音乐作品数量、内容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原告所主张的律师费,虽然没有提交律师费发票予以证明,但实际上已经委托律师参加本案诉讼,本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对该项费用酌情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六)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十)项、第二款、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广州市南沙区汇金娱乐中心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犯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管理的《思念一个荒废的名字》、《一个人唱情歌》、《我不是我自己》、《奇幻之旅》、《某某》、《想哭》、《且听风吟》、《丹书铁契》、《浮光》、《瘾》、《想念》、《如果爱下去》、《DEARJANE》、《DREAMPARTY》、《我走以后》、《梦想》、《倾城》、《一大片天空》、《梦之浮桥》、《在梵高的星空下》、《我》、《在世界中心呼唤爱》、《两个下雪的夜》、《你》、《23秒32年》、《信以为真》、《我想我是你的女人》、《寻找李慧珍》、《你叫什么名字》、《爱死了昨天》、《天下无贼》、《翅膀》、《HASIT》、《绝不放手》、《风尚征程》、《一个人的战役》、《菠萝菠萝蜜》、《LINGLINGLING》、《牧马人》、《小永远》、《是不是爱情》共41首音乐电视作品著作权的行为,并从其曲库中删除侵权作品。二、被告广州市南沙区汇金娱乐中心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24600元。三、驳回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75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221元,由被告广州市南沙区汇金娱乐中心负担25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审判员  张志荣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佘丽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