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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0087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张其山与汪本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其山,汪本忠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00874号申请执行人:张其山,男。被执行人:汪本忠,男。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2014)南民一初字第0300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6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5年6月19日到庭履行义务。逾期,被执行人未按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和解,汪本忠以其工资偿还张其山欠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阜南县人民法院(2014)南民一初字第03006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臧广明代理审判员  王 超代理审判员  杜天利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崔士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