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新民初字第195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朱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1952号原告张某某,女,汉族,1985年3月31日生,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被告朱某某,男,汉族,1981年2月2日生,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张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某某承担审判员  张观华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赵乙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