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195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朱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1952号原告张某某,女,汉族,1985年3月31日生,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被告朱某某,男,汉族,1981年2月2日生,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张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某某承担审判员 张观华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赵乙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