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雁执字第0159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周管利与陕西交通建设集团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管利,陕西交通建设集团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雁执字第01594号申请执行人周管利。被执行人陕西交通建设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韩定海,系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周管利与被执行人陕西交通建设集团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雁民初字第02911号民事判决书、(2015)西中民一终字第002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陕西交通建设集团公司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周管利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后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已将案款12000元交至于申请人,遂将执行费80元已缴至本院,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雁执字第01594号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宇润代理审判员  张奕鹏代理审判员  郭宝平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刘 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