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灵执字第954-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秦亚葱与李江杰子女抚养费一案解除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亚葱,李江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灵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灵执字第954-3号申请执行人秦亚葱,女,1971年10月2日生,住灵宝市。被执行人李江杰,男,1973年10月13日生,住灵宝市。本院在执行秦亚葱与李江杰子女抚养费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李江杰银行账户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学仁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国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