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合法民初字第0696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陈帮生与杨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帮生,杨小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法民初字第06966号原告陈帮生,男,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委托代理人黄云友,重庆市合川区太和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杨小平,男,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原告陈帮生与被告杨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陈帮生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帮生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原告陈帮生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帮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2元,减半收取206元,由原告陈帮生承担。审判员  汤启辉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刘志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