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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鞍刑二终字第0030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张某玉自诉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鞍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某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鞍刑二终字第00306号上诉人(原审自诉人)张某玉,男,194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住鞍山市铁东区。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审理原审自诉人张某玉自诉控告王某东泄露审判工作秘密,构成非法拘禁罪、陷害罪、滥用职权罪、毁证罪、破坏名誉罪、刑讯逼供罪;于某发构成刑讯逼供罪、非法拘禁罪、滥用职权罪、毁证罪;白某芹构成滥用职权罪、非法拘禁罪、破坏名誉罪、陷害罪一案,于2015年8月28日作出(2015)鞍东刑收字第00007号刑事裁定,对张某玉的起诉,不予受理。宣判后,原审自诉人张某玉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阅卷,询问上诉人张某玉,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经审查认为,张某玉自诉控告王某东泄露审判工作秘密,构成非法拘禁罪、陷害罪、滥用职权罪、毁证罪、破坏名誉罪、刑讯逼供罪;于某发构成刑讯逼供罪、非法拘禁罪、滥用职权罪、毁证罪;白某芹构成滥用职权罪、非法拘禁罪、破坏名誉罪、陷害罪属于公诉案件,不符合人民法院刑事自诉案件的受案范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对张某玉的起诉,不予受理。上诉人张某玉的上诉理由是,原审认为本案属于公诉案件不对;我直接到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符合法律规定;有事实和证据证明被告侵犯了我人身权利,希望法院能够支持我的合法请求。经二审审理查明,原审裁定认为张某玉自诉控告王某东泄露审判工作秘密,构成非法拘禁罪、陷害罪、滥用职权罪、毁证罪、破坏名誉罪、刑讯逼供罪;于某发构成刑讯逼供罪、非法拘禁罪、滥用职权罪、毁证罪;白某芹构成滥用职权罪、非法拘禁罪、破坏名誉罪、陷害罪属于公诉案件,不符合人民法院刑事自诉案件受案范围,裁定对张某玉的起诉,不予受理。原审裁定审判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张某玉在本院审理期间未提交新的证据。关于上诉人张某玉提出的原审认为本案属于公诉案件不对;我直接到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符合法律规定;有事实和证据证明被告侵犯了我人身权利,希望法院能够支持我的合法请求的上诉理由。经查,上诉人张某玉的上诉理由无法律依据,不予采纳。本院认为,原审裁定审判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郭文伟审 判 员  廖晓艳代理审判员  何建宇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左诗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