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平商初字第31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冷卫卫与代行中、石成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冷卫卫,代行中,石成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商初字第3111号原告冷卫卫。被告代行中。被告石成召。原告冷卫卫诉被告代行中、被告石成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该案立案后,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代行中、被告石成召的地址,本院送达不能。本院经调查后仍不能确定被告代行中、被告石成召的确切送达地址,原告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告代行中、被告石成召下落不明的证据,本院不能依法公告送达,应视为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二)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冷卫卫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退还给原告冷卫卫。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卢秀军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徐伟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