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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136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李洪良与夏险峰、中盐吉林盐业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洪良,夏险峰,中盐吉林盐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1369号原告:李洪良,男,住长春市南关区。被告:夏险峰,男,住长春市南关区。被告:中盐吉林盐业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高新区创信街168号。法定代表人:李云松,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洪良与被告夏险峰、中盐吉林盐业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 爽代理审判员 曲 刚人民陪审员 孙晓晶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丁文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