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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湖执刑财字第12-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蔡小红、周立忠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湖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小红,周立忠,徐正洪,张跃国,庄斌,沈新泉,沈雪峰,韩光辉,徐小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浙湖执刑财字第12-4号被执行人:蔡小红。被执行人:周立忠。被执行人:徐正洪。被执行人:张跃国。被执行人:庄斌。被执行人:沈新泉。被执行人:沈雪峰。被执行人:韩光辉。被执行人:徐小忠。本院于2014年9月20日作出(2014)浙湖刑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其中,被告人庄斌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将张新根名下、庄斌所有的车牌为EWQ160福特蒙迪欧轿车委托评估,评估价为108131.91元,经网络司法拍卖,买受人郑世东(公民身份号码:)以最高价116000元竞得。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车牌为EWQ160福特蒙迪欧轿车所有权归买受人郑世东(公民身份号码:)所有,车辆所有权及其相关权利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时起转移。二、买受人郑世东(公民身份号码:)持本裁定书到相关车辆登记管理机构办理所有权过户登记手续,费用自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潘轶华审判员  朱惠明审判员  杨言军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殷 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