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郧阳执字第0034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杜大周与江军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大周,江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郧阳执字第00345号申请执行人杜大周,1968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江军,1969年4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2015)鄂郧阳民一初字第0054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26日向被执行人江军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江军自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江军至今仍未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江军的银行存款(或合法收入)1545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言厚审判员 李 泽审判员 贺兴涛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 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