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执字52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赵群与延云亮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群,延云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广执字522号申请执行人赵群。被执行人延云亮。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赵群与被执行人延云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申请执行的标的额为29504元。经法院调查,未能查控到被执行人延云亮可供执行的财产,而且申请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的证据或线索,申请人同意对案件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广大商初字第14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具备履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人民法院也可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燕 斌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荣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