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宣恩民初字第0028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刘某与傅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傅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宣恩民初字第00288号原告刘某。被告傅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傅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 判 长 李 覃代理审判员 郑明勇人民陪审员 谭代魁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张 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