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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宣恩民初字第0028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刘某与傅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傅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宣恩民初字第00288号原告刘某。被告傅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傅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 判 长  李 覃代理审判员  郑明勇人民陪审员  谭代魁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张 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