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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禹民二初字第0023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淮南市金海达树脂有限责任公司与黄玉法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禹民二初字第00238号原告:淮南市金海达树脂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淮南市。法定代表人:陈广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任文改,安徽金天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廖和兵,该公司员工。被告:黄玉法(又名黄玉发),男,1955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原告淮南市金海达树脂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黄玉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10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淮南市金海达树脂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任文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玉法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2月17日,被告拖欠原告货款3000元未付;2014年2月26日,被告又拖欠原告货款9000元未付。请求判决被告给付原告货款12000元,被告负担案件受理费。原告为证实自己的诉讼主张,提交下列证据:1、营业执照和组织结构代码证复印件,证明原告主体资格;2、蚌埠市禹会区马城镇黄庙村村民委员会证明两份,证明黄玉法长期外出,被告的曾用名为黄玉发;3、欠条两张,证明被告于2013年2月17日欠原告3000元整,2014年2月26日欠原告9000元整。被告未进行答辩,亦未提交证据。原告提供证据1、2、3,本院审查认为,与本案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对上述证据,本院予以认定。依据庭审中当事人的陈述和认定的证据,查明以下事实,被告拖欠原告树脂款,分别于2013年2月17日出具欠条一张,欠条载明:“欠到淮南市金海达树脂有限公司胶水款叁仟元正(¥3000.00),此据,黄玉发,2013.2.17”;2014年2月26日出具欠据一张,欠据载明:“今欠到淮南市金海达树脂有限责任公司(树脂胶、甲醛)玖仟元¥9000.00,欠款单位黄玉发,2014年2月26日”。共计欠款1200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拖欠至今未还。另查明,被告黄玉法曾用名黄玉发。本院认为,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原告淮南市金海达树脂有限责任公司将货物出卖给被告黄玉法后,被告应当按照双方结算的价款数额及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被告欠款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至今未付,被告应当承担偿还所欠货款的违约责任。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欠款12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黄玉法给付原告淮南市金海达树脂有限责任公司货款12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黄玉法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葛洪乾代理审判员  赵 森人民陪审员  傅广成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陈 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