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黔盘民初字第177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原告严魏诉被告李茂、李兴盼健康权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黔盘民初字第1777号原告严魏。被告李茂。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任文,贵州忠章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证号15202201310635569。被告李兴盼。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任文,贵州忠章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证号15202201310635569。原告严魏诉被告李茂、李兴盼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郭懋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黄永辉、浦恩许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严魏,被告李茂及二被告委托代理人任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严魏诉称:被告李茂为盘关街上《传奇会所》股东,被告李兴盼为被告李茂的朋友。2014年3月18日,原告等人在《传奇会所》为其弟媳任凤过生日,出资500元包下包间,至当晚12时,被告李茂带领被告李兴盼气势汹汹的冲进原告等人的包间,原告还未弄清楚是什么情况,二被告不分青红皂白的打了原告一啤酒瓶,酒瓶打破了,原告的面部、嘴唇也被打伤,流血不止,二被告便对原告不闻不问,扬长而去,原告被家人租车紧急送往贵州盘江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总医院抢救,住院14天,经诊断为:1.颅脑损伤,2.口唇开放性伤,口唇上下缝合19针。事后,经盘县公安局盘江派出所组织调解,因二被告不同意赔偿原告因治疗产生的合理费用而致使调解未果。原告认为,被告李茂作为《传奇会所》股东,不但不保障顾客安全,反而带领被告李兴盼到包间内对原告实施暴力伤害,给原告带来了身体上和精神上不可弥补的伤害。请求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损失24305.07元(医疗费5724.07元、误工费168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00元、护理费1400元、交通费800元、精神抚慰金8000元、面容恢复医疗费6000元)。注:原告计算有误,应当共计24304.07元。原告严魏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证据材料:1.原告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用以证明原告的身份情况;2.贵州省盘县公安局鉴定意见通知书(副本)复印件一份,用以证明原告被告二被告打伤,原告之伤经盘县公安局鉴定的事实;3.盘县公安局治安调解笔录复印件一份,用以证明盘县公安局盘江派出所就此事件组织双方进行调解的事实;4.贵州盘江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总医院住院病历复印件一份,用以证明原告受伤后在贵州盘江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总医院住院治疗的事实;5.贵州盘江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总医院费用汇总表复印件一份、贵州省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收费专用票据复印件九张,用以证明原告受伤后住院花费医疗费用的事实;6.贵州省地方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复印件一张,用以证明原告住院期间在医院花费停车费的事实;7.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一份,用以证明原告曾于2014年8月4日向盘县人民法院对二被告提起诉讼,后因未按时到庭,被按撤诉处理的事实。被告李茂、李兴盼的质证意见为,对原告提供的以上证据均无异议,但仅能证明原告受伤,而不能证明原告所受之伤系二被告造成。被告李茂、李兴盼均辩称:原告所受之伤并不是二被告造成,原告是在盘江镇传奇会所玩的时候闹事,二被告出于工作职责去制止会所内闹事的原告等人,二被告不是本案的赔偿义务人,原告的诉请缺乏事实依据,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李茂、李兴盼提交了下列证据材料:1.被告李茂、李兴盼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用以证明二被告的身份信息;2.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娱乐经营许可证、税务登记复印件各一份,用以证明盘江镇传奇会所为个体工商户,具有用人资质;3.证明复印件二份、2014年6月28日原告提供的民事起诉状副本复印件一份,用以证明被告李茂系盘江镇传奇会所股东之一,被告李兴盼为盘江镇传奇会所工作人员。原告的质证意见为,对证据1、2无异议,证据3中关于李兴盼的证明有异议,因为盘江镇传奇会所从来没有安保人员。经原告严魏申请,本院向盘县公安局盘江派出所调取了《关于贵州省盘县盘江镇严魏被殴打行政处罚卷》一卷,卷内包含以下材料:1.2014年3月20日对何全占的询问笔录一份,载明:“…问:2014年3月18日晚上你在什么地方?答:2014年3月18日晚上我在盘江镇传奇KTV上班。问:你在传奇上班的时候,在传奇发生了什么事?答:我2014年3月18日在传奇上班的时候看到有人打架。问:你把当时的事情经过说一下?答:2014年3月18日22时左右,我在盘江镇传奇KTV上班的,当时,我正在和我的几个朋友在一帘幽梦包房玩,我们KTV的一个叫潘霞的服务员对我说‘外面有人打架’,接着,我就从包房出来看,看见有三个小伙在厕所围着代艇打,于是我就过去劝,那三个小伙不依我劝,并且还想打我,和打人那三个小伙一起的几个女的拉着那三个小伙,没有打着我,我就过吧台处打电话给李茂,叫李茂来劝架。接着,我又和潘霞说‘你打电话报警’,于是潘霞就打电话报警了。大约过了两三分钟,李茂和李兴盼、任广根到KTV,李茂就问我是怎么回事,我就对李茂说‘昨日重现包房有人闹事’,李茂和李兴盼、任广根就进昨日重现包房看,他们才进昨日重现包房分把钟,包房内就打架了。李茂从包房跑出来就直接往楼下跑,李兴盼和任广根在大厅里被包房里的人拉着,但打没打我就没有看到,因为当时我看到李茂往楼下跑,我以为李茂被打伤,我就跟着跑下楼了,后来楼上发生什么事我就不知道了。还是派出所的到传奇楼下,我才和派出所的一起返回楼上的。…”原告的质证意见为,何全占所说部分不属实,因何全占未在现场,很多事情他不清楚,不能证明二被告未打伤原告。二被告的质证意见为,对笔录的三性均无异议,证明了何全占是酒吧的工作人员,当时酒吧已经闹事,李茂等人进包房后,包房里面已经发生殴打了。2.2014年3月20日对XX照的询问笔录一份,载明:“…问:2014年3月18日晚上你在什么地方?答:我和我们寨上的严浩、严魏等人在盘江镇传奇KTV玩。问:你们在传奇KTV玩时,发生什么事没有?答:发生打架的事,当天晚上严魏在传奇KTV被人打伤,住院了。问:严魏是被谁打伤的?答:我不知道是被谁打伤的。问:你把当时在传奇KTV玩的经过说一下?答:2014年3月18日22时左右,我们寨上的严浩、严魏等人和我们在传奇KTV玩,在中途严魏就出包房了,不知道是什么时候出去的,后来严魏进我们包房,当时我和张先孔正在划拳喝酒,也没留意看严魏,但我妻子李优就和我说‘严魏的嘴出血了,是用手捂着的’,严魏就出包房了,严魏才出包房,我和张先孔、我妻子就跟着出来,我们在大厅里问严魏是谁打着,我们问了一下,我们就送严魏去医院了。问:当晚上有哪些人和你们一起在传奇KTV玩?答:有严浩、任凤、张先孔、严魏、蒋串梅、张先洪、钟世洪以及蒋串梅的几个同事。问:你们在包房玩时,有没有人进你们包房?答:有李茂去过我们包房。问:李茂是和谁去你们包房的?答:具体和谁去我不清楚,但我只认识李茂一个人。问:当天晚上严魏和别人发生口角没有?答:没有。问:严魏当天晚上和谁发生打架?答:我不知道。…”原告的质证意见为,事实并不是XX照所说,仅是XX照的片面之词,其妻子说原告是出去后受伤的不属实。二被告的质证意见为,对笔录的三性均无异议,可以证明XX照系原告的朋友,XX照不清楚是谁打伤原告。3.2014年3月19日对任凤的询问笔录一份,载明:“…问:2014年3月18日22时左右严魏在盘江镇传奇KTV被他人殴打的事,你是否知道?答:知道,当时我也在传奇KTV玩的。问:你把你知道的情况和我们说一下?答:2014年3月18日晚上,我和我们寨上的在传奇酒吧玩,我们是在昨日重现包房,有一个小伙喝酒醉后一直去开我们包房的门,我就对那个小伙说‘你喝醉了,不要来开我们包房的门,你自己去你自己的包房。’那个小伙说他有一个兄弟在我们包房,我又对那个小伙说‘这个包房里的全是我们寨上的人,我们都不认识你。’后来,我和我的同事何小菜去上厕所,首先去开我们包房的那个小伙就尾随着我们骂我们,骂完就跑到厕所里面,于是我就敲门,那个小伙不出来,我就喊我老公严浩来,把门敲开,把那个小伙拉出来,但没有拉出来,我怕我老公打那个小伙,我就护着那个小伙,并问那个小伙骂我们没有,那个小伙不承认骂我,我们就回包房了。我们回包房后,我发现我的手链掉在厕所里了,我又出来去厕所捡我的手链,当时那个小伙还在厕所里,我叫那个小伙开门,我捡起手链就回包房了。大约过了五六分钟,李茂就带着两个小伙来到传奇KTV,站在我们包房门口,问我们是不是在传奇闹事,有没有人打他表弟,我答应李茂说‘那个小伙是你表弟?他乱骂我们’,接着李茂就和他一起来的两个小伙箍在一起走进我们包房,我和我老公严浩就坐在大厅里玩,大约过了两三分钟,我就看到我小哥严魏从包房跑起出来,并且满脸满身都是血,于是我老公把钱付了,我们就送严魏去医院了。问:去开你们包房门的那个小伙你是否认识?答:不认识。…问:严魏被打时,有哪些人在包房内?答:蒋串梅、钟世宏、张先洪、侯敏三、张先孔在包房。…”原告无异议。二被告的质证意见为,对笔录的三性均无异议,任凤不清楚是谁打伤原告,任凤所说的骂他们的那个小伙是指代艇。4.2014年3月19日对蒋串梅的询问笔录一份,载明:“…问:你是否知道派出所找你有何事?答:知道,是因为严魏在盘江镇传奇KTV被殴打的事,你们找我了解情况。问:是什么时间在什么地方发生的事情?答:2014年3月18日22时左右在盘江镇传奇KTV发生的事。问:当时你是否在现场?答:我一直在现场的。问:你把你当时看到的情况和我们说一下?答:2014年3月18日22时左右,我和严魏、张先洪、XX照等人在传奇酒吧的昨日重现包房里唱歌玩,我们唱着唱着,李茂就带着一个小伙进我们包房,李茂进我们包房才有两三分钟,李茂就和XX照打起来了,和李茂一起的那个小伙也动手帮忙打架,当时是李茂先提起一个啤酒瓶来打XX照,没有打着XX照,瓶子就打在严魏的嘴上,把严魏的嘴打出血了,接着严魏、李茂及和李茂一起的那个小伙就扭打在一起,还是对方看到严魏的嘴出血了才放开严魏就往包房里冲出来就直接下楼,大约过了10来分钟你们派出所就到现场了。问:李茂等人一共几个进入你们的包房?答:两个。…问:当时是谁先动的手?答:李茂先动的手。问:李茂动手打伤了谁?答:打伤了严魏。问:当时有几个人动手参与打架?答:我看到严魏、XX照、李茂及和李茂一起的那个小伙动手打架。问:当时有哪些人受伤?答:严魏的嘴被打伤,XX照的头部被打起一个包,和李茂一起的那个小伙的头部受伤。问:严魏的伤是谁用什么工具打伤的?答:是李茂用啤酒瓶打伤的。问:XX照的伤是谁打的?答:我没看清楚是谁打的。问:和李茂一起的那个小伙的头伤是谁打的?答:当时他们与严魏、XX照、李茂和另一个小伙四个扭打在一起的,我没看清楚是谁打伤的。问:李茂等人与严魏们有没有什么矛盾?答:我不清楚。问:和李茂一起参与打架的那个小伙有什么特征?答:身高1.65米以上,中长发,穿件像蓝色的衣服,二十五六岁左右。问:当时打架时双方都用什么工具?答:就用啤酒瓶打。没有用其他工具。问:当时有哪些人在现场看到打架?答:有侯敏三、蒋泽亚、张先孔、XX照、张先洪等人在现场。…”原告无异议。二被告的质证意见为,笔录不具有真实性,当问李茂与原告争吵没有时,蒋串梅说没有,但后来问原告是谁打伤时,其回答是李茂打的,笔录自相矛盾。5.2014年3月20日对代艇的询问笔录一份,载明:“…问:你到派出所来有何事?答:我到派出所来反映一下情况。问:你来反映什么情况?答:2014年3月18日23时许,我在盘江镇传奇酒吧被人殴打。问:你被谁殴打的?答:我不认识人。问:为什么被殴打?答:我不知道。问:把你被打的经过详细说一遍?答:2014年3月18日23时许,我,代交运、李祥在盘江镇传奇酒吧自由飞翔包房里玩,玩了一会儿我出包房来上厕所,我在厕所里才将裤子脱下蹲在厕所里,就被人从外面将厕所门拉开,进去了两三个人揪着我就打,打了我头两三拳,踢了我手一脚,打完后他们将厕所门关上就走了,他们去的时候有人说打错人了,后我在传奇酒吧等李祥下班我们就回家去了。问:打你的人有什么明显特征?答:打我的人一个要胖,有两个人要瘦点,都在20岁左右。问:打你的人是否也在传奇酒吧玩的?答:我不清楚。问:你是否被打伤?答:没有明显的伤,只是头部被他们用手打了几下,手被他们踢了一脚。问:你是否在酒吧敲错其他包房的门?答:没有。问:当天晚上在传奇酒吧里发生打架的事,你是否知道?答:我不清楚,等我从厕所出来后听说打架的人被派出所带走了。…”原告的质证意见为,代艇的陈述全部不属实。二被告的质证意见为,对笔录的三性均无异议,可以证明代艇、任凤及其老公、严魏、张先洪在厕所发生争吵,亦可以推定原告等人已经对代艇进行殴打的事实。6.2014年3月19日对李茂的询问笔录一份,载明:“…问:2014年3月18日晚上你在什么地方?答:2014年3月18日晚上首先我和我岳父、小叔等人在盘江镇街上的自助烧烤摊吃烧烤,吃到21时50分左右,何全占打电话给我说有人在传奇KTV闹事,叫我去劝一下,我就上传奇KTV了。问:你去传奇后,传奇发生了什么事?答:何全占和我说有人在昨日重现包房闹事。问:你把当时的情况说一下?答:2014年3月18日晚上22时许,我到传奇KTV遇到李兴盼在传奇玩,何全占和我说有人在昨日重现包房闹事,李兴盼和我就进昨日重现去看,我刚刚开门就看到严魏、XX照、任凤、严浩和小四眼等人在里面玩,我就问‘你们是怎么回事’,XX照就拿起一个啤酒瓶想砸我,我就说你砸,有本事就砸过来,然后XX照就把啤酒瓶放下了,任凤就喊打,具体是喊打谁我就不清楚了,接着我就对任凤们说‘你们想打、想砸的话我把门关起给你们打砸’,说完我就关门准备出包房,我刚刚转过身关门出包房,就有一个人丢一个啤酒瓶砸我,没有砸到我,我就出来了。我才出门就听到包房里面有砸啤酒瓶的声音,我听到声音后就跑到楼下打电话报案,后来我就没有上楼,后面发生什么事我就不清楚了。问:你们进包房时,看到严魏上身有没有血迹?答:灯光太暗,没有看清楚。问:你们进包房时是否发现里面有打斗的痕迹?答:我看到大多是熟人,也没有注意看是否有打斗的痕迹。问:何全占打电话给你时,和你说是谁闹事没有?答:没有,他就说有人闹事,叫我去劝一下。问:你进包房时看到严魏、XX照、任凤、严浩和小四眼等人争吵没有?答:没有。问:任凤喊打,具体喊打谁?…”原告无异议。二被告的质证意见为,对笔录的三性均无异议,因为原告本人都不知道其伤为何人所致,可以证明原告之伤并不是二被告所致。7.2014年3月19日对张先洪的询问笔录一份,载明:“…问:你昨晚在什么地方玩?答:我在传奇酒吧喝酒玩。问:2014年3月18日21时许,在传奇酒吧发生了什么事情?答:我看到严魏被人殴打。问:当时过来打严魏的都是哪些人?答:一个叫李茂,家是住在盘江镇长山村,还有一个昨晚在传奇酒吧柜台上上班的,其他的我都不认识了。问:他们为什么要打严魏?答:我也不知道他们为什么要打他,反正他们进去就拿起桌子上的啤酒瓶打严魏。问:2014年3月18日,你是不是和严魏在一起,你们在一起待了多长时间?答:是的,我们昨天一天都在一起。问:严魏有没有得罪过打人的这几个人?答:我们只是在酒吧里玩的时候才看到打严魏的这几个人,昨天一天我也没有看到打严魏的这几个人,我不知道严魏时候以前得罪过他们。问:2014年3月18日,他们是拿什么工具在什么地点打的严魏?答:当时打严魏的时候,我们正在包间里面蹦迪,我看见他们拿的啤酒瓶打的。问:严魏被打的时候有没有还手?答:我没有看到他还手。问:请你把昨天的经过说一下?答:2014年3月18日20时左右,我和严魏等人去传奇酒吧包了个包间玩,同日21时许,我们当时正在包房里蹦迪,突然从外面冲进来三个人,其中一个叫李茂,手里拿着啤酒瓶,他们进来就骂我们几个,讲‘你们玩,玩个球,作作个球’,我们就问他们讲什么,接着就和他们拉扯起来,当时现场很混乱,我和严魏就先跑出包房,我看到严魏的嘴巴流血,后来我们就把严魏送到盘江镇医院,盘江镇医院说治不了,后来我们又把严魏送至红果干沟桥医院。问:你们以前有没有和李茂等人发生过矛盾?答:没有。问:李茂等人为什么进包间骂你们‘你们玩,玩个球,作,作个球’?答:我认不得他们为什么要讲这话,他们讲这个话是什么意思我也不清楚。问:昨天在包间被打的都是哪些人?答:只有严魏一个人受伤,其他人都没有受伤。问:你看到严魏都是被他们伤到什么地方?答:嘴巴和鼻子。…”原告无异议。二被告的质证意见为,对笔录的三性均无异议,不能证明原告之伤系二被告所致。8.2014年4月2日对严魏的询问笔录一份,载明:“…问:你到盘江派出所有何事?答:我来反映情况。问:你要向我们反映什么情况?答:我于2014年3月18日晚上21时许在盘江镇传奇酒吧被人打伤。问:你为什么现在才来派出所反映情况?答:因为当时我被打伤住院了,2014年4月1日才出院的,所以现在才来向你们反映当时的情况。问:当时报案没有?答:报过案的。问:2014年3月18日晚上21时许你是被谁在传奇酒吧打伤的?答:打伤我的人我认不得,当时没有看清楚我就被打昏了。问:你把当时的事情经过说一下?答:2014年3月18日20时左右,我兄弟媳妇任凤叫我们去传奇玩,我就和我兄弟严浩等人去了传奇酒吧玩,大约在21时左右,我弟媳任凤就和我们说有一个小伙一直来开我们包房门,我们出去上厕所时还对我们动手动脚的,于是我就和我们一起去的几个就去找那个小伙,当时那个小伙在厕所边被我们找着,我本来是想打那个小伙的,但被我弟严浩和任凤以及另外两个女的拉着,我没有打着对方,我想用脚去踢对方,还被任凤挡着了,踢着了任凤,没有踢着对方,我就被拉回我们包房了,我回我们包房才十多分钟,酒吧的管理人员李茂就和一个小伙进我们包房,他们进我们包房才一分钟左右就发生打架,我还没反应过来,我的嘴已经被打伤了,当时我只记得啤酒瓶被打碎的声音,我的左边脸就麻木了,感觉到我的嘴里有碎玻璃,于是我就用我手里拿着的话筒本能反应的打对方,具体打着对方没有我就昏了,后来在酒吧里发生什么事我都不清楚了,还是后来在盘江镇医院缝针我才有知觉。问:当时是谁用啤酒瓶打你?答:我没有看清楚。问:任凤说的推你们包房门的那个人是谁?答:我不认识,虽然后来在厕所边被我们找到,具体有什么特征也没有注意看。问:李茂们进你们包房干什么?答:我不知道。问:有谁和李茂一起进你们包房?答:具体有谁和他一起我不注意看,我只认识李茂。问:你的伤是李茂们进包房前受的还是进包房后受的?答:就是他们进我们包房后1分钟左右受的。问:你的伤是否是李茂们造成的?答:是和李茂们一起进来的人造成的,但具体是哪一个我没看清楚,只记得对方用啤酒瓶打在我嘴上,我就用手里的话筒打对方。问:对方被你打伤没有?答:打伤对方没有我都不清楚,只记得有用话筒打对方的意识,具体打着对方没有我都不清楚,当时我就昏了。问:当天晚上你喝了多少酒?答:吃饭时喝了二两白酒,在酒吧喝了半斤左右的啤酒。问:当时你是否处于醉酒状态?答:没有醉,我被打时我还拿着话筒唱歌的。问:你被打时有哪些人在你们包房?答:XX照、张宏和任凤的几个女同事在包房,但具体有几个人在包房我没有注意看。问:当时和李茂进你们包房的人是否有受伤的?答:我不清楚,因为他们进去时我是唱着歌的,也没有注意看,后来我被打伤后就昏了,也不知道他们是否有人受伤。问:李茂进你们包房后,都分别在什么位置,离你有多远?答:当时包房的光线太暗,他们具体在什么位置我不注意看。问:你除了嘴受伤外,是否还有其他部位受伤?答:嘴受伤,牙齿全部被打晃了。问:和你们一起的人是否有受伤的?答:我不清楚,当时我受伤后就去住院了。问:李茂等人和你是否有矛盾?答:没有。问:你被打伤时具体有哪些人在包房?答:XX照、张宏和任凤的几个女同事。问:你的伤是不是XX照、张宏造成的?答:不会的,他们和我的关系很好,并且当时他们离我都有点远,是在我对面的。…”原告的质证意见为,原告不知道打伤原告的人的姓名,后来听人说叫李兴盼,但是李茂带着李兴盼进的包房,原告才站起就被二被告打伤了。二被告的质证意见为,原告并不清楚具体是谁打伤自己,可以证明在二被告进入包房时,原告已经受伤。9.2014年3月24日对蒋泽亚的询问笔录一份,载明:“…问:2014年3月18日晚上你在什么地方?答:我和我的同事任凤在传奇KTV过生日。问:你和任凤过生日的过程中有什么事发生?答:有,和我们一起的严魏在传奇KTV被他人殴打。问:严魏被打时你在现场没有?答:严魏被打时我不在现场,是严魏从包房跑出来时,我才看到他的嘴出血我才知道的。问:你把当时你知道的情况和我们说一下?答:2014年3月18日,是我们同事任凤的生日,我们十三四个一起在盘江镇传奇KTV给任凤过生日,我们在玩的过程中有一个喝酒醉的小伙一直去开我们的包房门,后来任凤和何小菜去上厕所,喝酒醉的那个小伙跟着任凤们去,他们双方就在厕所边争执起来,等我过去的时候双方已经散开了,任凤和何小菜等人就进包房了,我和严浩就在包房外抱着严浩的孩子玩,就有两个小伙冲进我们的包房内,具体在包房内发生什么事我不清楚,那两个小伙进包房两三分钟左右,就从我们的包房内跑出,有一个往我们包房对面的包房进去了,另一个往什么地方我没有注意看,当那两个小伙刚跑出我们包房,我就看到严魏等人就从我们包房跑出来,当时严魏满身都是血,和我们一起的人都拉着严魏的,我们看着严魏受伤就送严魏去医院了。问:你们在玩的过程中,去开你们包房门的人叫什么名字?答:我不认识,后来我问任凤,任凤们也不认识。问:开你们包房门的人有什么特征?答:身高1.6米以上,穿件黑衣服、长脸、高鼻梁。问:冲进你们包房的那两个小伙你们是否认识?答:我不认识,我只听说有一个是传奇KTV的股东。问:他们进你们包房干什么?答:我不清楚。问:他们进你们包房时手里拿什么没有?答:没有拿什么物品。问:严魏的伤是怎么造成的?答:具体是怎么造成的我不起刚出,当时我没有在现场看到。问:当晚在传奇KTV,除严魏受伤外,还有没有其他人受伤?答:我只知道严魏受伤,其他人受伤没有我不注意看,因为当时严魏受伤了,我们都围着严魏,没有注意看。问:冲进你们包房的两个小伙有什么特征?答:进我们包房时我没看到,还是他从我们包房跑出来时我才看到他们的背影,两个都有点瘦,有个有点胖,胖点这个跑出我们包房时,被严魏丢啤酒瓶打,具体打着没有我没看清楚。问:严魏为什么丢啤酒瓶打进你们包房的人?答:严魏为什么丢啤酒瓶打,我不清楚,但当时严魏已经受伤了,满身都是血。问:严魏受的伤在什么位置?答:我知道的就鼻子和嘴,其他部位受伤没有我不知道。问:严魏丢啤酒瓶打伤稍胖的那个小伙没有?答:我没看清楚。问:那两个小伙冲进你们包房时有哪些人在你们包房?答:当时具体有哪些人我不清楚,因为我和严浩带着严浩的孩子在包房外。…”原告无异议。二被告的质证意见为,对笔录的三性均无异议,蒋泽亚并不清楚是谁打伤原告,可以推断出原告之伤并不是二被告所致。10.2014年3月19日对李兴盼的询问笔录一份,载明:“…问:你的个人情况?答:我叫李兴盼,曾用名李兴鸿,男,1990年2月2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县盘江镇长山村6组38号,现住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县盘江镇长山村6组38号,现在无工作,居民身份证号码520202199002203650,联系电话1876865****。问:你今天来盘县公安局盘江派出所有什么事?答:我昨天被人打,今天来派出所反映当时的情况。问:你是在什么时间被打的?答:大概是昨天的21时左右。问:在什么地方被打?答:在盘江镇老街传奇酒吧昨日重现包房里面。问:是被哪些人打的?答:我就认识一个叫严浩的,其他的人是和他在一起喝酒的朋友,叫什么名字我就不知道了。问:是因为什么被打?答:我是去劝架,在劝架的时候被对方打了。问:你是去劝架,那打架的是哪些人?答:我不知道,因为当时我在酒吧里面玩,听见酒吧里面的服务员李全占叫我,说是有人在酒吧里面的昨日重现包房里面闹事,我就出来,出来的时候我就看见严浩和他妻子在吧台前面和服务员吵架,我问严浩有什么事,严浩说没有什么事。他说没有什么事情,我就打算回包房里面,回去的时候我就看见李茂从酒吧里面进来了。问:严浩和他妻子在吧台前面和哪个服务员吵架,他们为什么吵架?答:和服务员李全占,他们为什么吵架我不知道。问:你把当时的详细经过说一下?答:当时我在酒吧里面玩,我就听见酒吧里面的服务员李全占就叫我的名字,说是有人在酒吧的昨日重现包房闹事,我就出来,出来的时候我就看见严浩和他妻子在吧台前面和服务员吵架,我还问严浩有什么事,严浩还说没有什么事。他说没有什么事情,我就打算回包房里面,回去的时候我就看见里面李茂从酒吧外面进来了,严浩们那一帮人也就回酒吧昨日重现包房里面去了,李茂就问那个服务员是哪些人在这里面闹事,那个服务员就说是昨日重现包房里面的客人,接着李茂就去那个包房里面去了,我就跟着进去了,李茂进去就问里面的人在这闹什么,要玩就好好玩,李茂讲完后,里面有一个小伙子在1.65米左右,瘦瘦的就拿起啤酒瓶去砸李茂的头部,没有砸到,我就上去劝他们不要打,在那个时候我的头部就被后面的人用啤酒瓶砸了一下后脑壳,我就用手去摸,在摸的时候又被啤酒瓶砸了一下,当时我的头部还出血了,我就反过去看,看见是一个高个子瘦瘦的人用啤酒瓶砸我的,我就用手打那个人的,打在他什么地方我也不知道,我们互相抓打,李茂也和他们打,他们那边的人还拉我们,拉的过程中还有一个小伙用话筒砸我,当时里面的人都打乱了,我就没有看见李茂是什么情况,我就挣开他们就从包房里面出来,当来后我就想找工具和他们打,在找的时候我就被两个女性朋友推到我们开始玩的那个包房里面,她们就把我锁在里面了,锁在里面的时候李茂就打电话来问我是什么情况,我就说我的头被打出血了现在。后来等他们走了,我的朋友才放我出来,我出来以后我就准备去医院,走出酒吧后就遇到你们派出所的人了。问:你和李茂与对方打架的时候手里面拿着什么工具没有?答:我们就徒手和他们打架的。问:你们被打伤哪些部位?答:我的头部。问:你的头部是被什么工具弄伤的?答:被啤酒瓶砸伤的。问:对方还用什么工具打你们没有?答:啤酒瓶和话筒。问:对方又有哪些人被打伤?答:我就看见个子瘦高瘦高的那个人嘴上有血。问:那个瘦高瘦高的人嘴上的血是怎么造成的?答:当时打架的时候里面很乱,加上灯光也不好,我不知道他的伤是怎么来的。问:瘦高瘦高的人叫什么名字?答:我不知道,他兄弟是严浩。问:个子在1.65米左右,瘦瘦的那个人为什么要打李茂,他叫什么名字?答:我不知道。你们和对方以前有什么矛盾没有?答:没有。问:当时你们打架的时候有哪些人在场?答:我、李茂、严浩和他们在一起玩的七八个朋友。问:你在酒吧里面做什么?答:我在酒吧里面玩。问:李茂在酒吧里面做什么?答:李茂是传奇酒吧里面的老板,是被服务员叫过来的。…”原告的质证意见为,李兴盼所说不符合事实。二被告的质证意见为,李兴盼当时所说不符合事实,李兴盼不知道其为何人所伤,进而也不知道原告是何人所伤。11.2014年3月19日对钟世宏的询问笔录一份,载明:“…问:你今天来盘县公安局盘江派出所有什么事?答:我来派出所反映严魏在盘江镇传奇KTV被打的事情。问:严魏被打的时候你在现场吗?答:我在现场的。问:严魏是什么时候在传奇被打的?答:2014年3月18日22时左右被打的。问:严魏被谁打的?答:被李茂和一个男的打。问:把当时的情况详细说一下?答:2014年3月18日21时左右,严浩打电话给我说‘今天是我妻子的生日,你来盘江传奇KTV玩’,我接完电话我就去传奇KTV,我到传奇KTV大厅,就遇着严浩,严浩就带我进包房,我就进去玩了一个多小时左右,XX照就和李茂还有一个男的进包房来,他们进来后,就站在包房的中间讲话,但是我不知道他们在讲什么,讲着讲着的,XX照就拿起一个啤酒瓶来试李茂,然后李茂和那男的也从包房的桌子上拿起一个啤酒瓶准备和XX照打架,就被我们拉开了,我们拉开后,严魏就站起来拿话筒去唱歌,这时李茂和那个男的就用手中的啤酒瓶向严魏的头部打去,严魏的头部被打着,我们就站起来拉架,但是严魏用话筒打着和李茂在一起的那个男的头部,我们就把严魏拉住的时候,李茂和那个男的就跑了,我们就送严魏去盘江镇医院去检查治疗。问:李茂和严魏是否认识?答:我不知道他们是否认识。问:你们在传奇玩的时候李茂和严魏是否有语言上的冲突?答:没有什么语言上的冲突,他们连话都没有说过。问:严魏的哪些地方被打伤?答:我不知道被打伤哪些地方,我只知道严魏的头部全是血。问:严魏是被李茂拿什么打伤的?答:被李茂和哪个男的拿啤酒瓶打伤的。问:严魏被打着几啤酒瓶?答:打着两啤酒瓶,李茂和那个男的各自打了一啤酒瓶。问:啤酒瓶是空的还是有酒的?答:是空的。问:打架的时候有哪些人在场?答:我、张先孔、XX照等人。…”原告无异议。二被告的质证意见为,因同一个包房内的XX照、任凤、蒋泽亚等人以及原告都不清楚原告之伤为何人所致,故对笔录的三性均不予认可。对证据的分析认定:原告提供的证据1、2、3、4、5、6、7,经审查,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认可,并作为认定本案相关事实的依据(证据5中,No217465667号医疗机构收费专用票据重复计算,不予累加)。被告李茂、李兴盼提供的证据1、2,经审查,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认可,并作为认定本案相关事实的依据;证据3,与李兴盼在盘江派出所的陈述其无工作相矛盾,不能证明被告李兴盼为盘江镇传奇会所的安保人员,又因盘江镇传奇会所为个体工商户,不能证明被告李茂的“股东”身份,结合被告李茂在盘江派出所的陈述,可以认定被告李茂为盘江镇传奇会所的工作人员;证据4,仅为原告的单方之词,不能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本院依原告申请调取的《关于贵州省盘县盘江镇严魏被殴打行政处罚卷》,卷中对何全占、XX照等11人的询问笔录,尽管有相互矛盾之处,但关于原被告双方发生打架的原因、经过等方面的内容能够相互印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相关事实的依据。通过对证据的分析认定,并结合原被告的陈述,本院查明如下事实:2014年3月18日晚上,原告、案外人XX照等人在盘江镇传奇会所名为“昨日重现”的包房为案外人任凤过生日,原告等人因琐事与代艇发生吵闹。被告李茂(系盘江镇传奇会所的工作人员)接到会所服务员何全占的电话后,于当晚22时许,与被告李兴盼来到“昨日重现”包房,因语言冲突,被告李茂、李兴盼与原告、案外人XX照发生打架,被告李茂、李兴盼两人用啤酒瓶将原告打伤,原告用话筒打到被告李兴盼的头部。2014年3月18日22时7分,被告李茂通过电话向盘江派出所报警。原告受伤后,于当晚被送往盘江镇医院做简单处理,于次日被送往贵州盘江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总医院住院治疗,于2014年4月1日治愈后出院,原告所受之伤经诊断为:1.颅脑损伤;2.口唇开放伤术后,原告因伤支出了医疗检查费5424.07元、停车费5元。2014年4月10日,盘县公安局盘江派出所组织本案原被告进行调解,但调解未果。2014年4月15日,经盘县公安局指派/聘请相关人员对原告之伤进行伤情鉴定,经鉴定为轻微伤。2014年8月4日,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二被告承担赔偿责任,后因原告未按时出庭参加诉讼,本院按其撤诉处理。因原告受伤后遭受的相关损失,至今未得到赔偿,故再次向本院提起诉讼。另查明,贵州省2014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48487元/年,在盘县的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县内出差伙食补助为40元/天。本院认为,本案需解决的问题是:1.原告的损失应如何确定;2.二被告应否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关于原告的损失应如何确定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的规定,本案所涉赔偿项目及赔偿费用如下:1.医疗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的规定,原告住院期间支出的医疗费用为5424.07元,本院予以支持医疗费用5424.07元,另外,原告主张面容恢复费8000元,因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对于其该项主张,不予支持,原告可待实际产生费用后,另行主张;2.误工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的规定,因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收入的真实情况,误工费参照贵州省2014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进行计算,结合原告提交的病历,本院确认原告的误工天数为14天,原告请求的误工费1680元未超过法律规定的范围,予以支持;3.护理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的规定,因原告未提供的证据证明护理人员的收入情况,住院期间的护理费参照贵州省2014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进行计算,原告主张护理费1400元未超过法律规定的范围,予以支持;4.交通费,原告仅提供证据证实其住院期间支出了停车费5元,并未提供其他证据证实其实际支出的交通费,从原告受伤地点、住院地点、住所地实际路程,以及必要陪护人员等因素考虑,本院酌情支持交通费共300元,原告超过该部分的主张,不予支持;5.住院伙食补助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的规定,原告住院14天,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本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县内出差伙食补助40元/天计算为520元,原告超过该部分的主张,不予支持;6.精神抚慰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法律、行政法规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的规定,结合原告提交的病历(出院记录中载“…口唇伤口愈合好,疤痕残留…”),此次受伤给原告口唇留下疤痕,确给其造成精神损害,综合考虑侵权人过错、侵权场合、造成的后果等因素,本院酌情支持精神抚慰金1000元,原告超过该部分的主张,不予支持。以上共计10324.07元。关于二被告应否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公民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人均不得非法侵犯,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人身健康权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原告、案外人XX照与二被告因语言冲突,进而双方发生打架事件,二被告用啤酒瓶将原告打伤,原告的人身损害后果系二被告的侵权行为所致,与二被告的侵权行为具有因果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二被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本案损害的发生,系原告等人与案外人代艇吵闹后进而引起,双方未冷静、理智处理,而是发生打架斗殴的事件,二被告用啤酒瓶将原告打伤,原告亦用话筒打到被告李兴盼头部,因此,原告对损害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的规定,本院酌情减轻二被告30%的赔偿责任,由二被告承担70%的责任即由二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因伤导致的损失7226.85元。被告李茂、李兴盼辩解,原告所受之伤不是二被告造成,与本院查明事实不符,该辩解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另外,被告李茂、李兴盼辩解,二被告是出于工作职责去制止会所内闹事的原告等人,二被告不是本案的赔偿义务人,因原告仅主张由直接侵权责任人即二被告承担赔偿责任,且二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其是在执行工作任务时造成原告损害,该辩解亦不能成立,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茂、李兴盼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严魏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精神抚慰金共7226.85元。二、驳回原告严魏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义务人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8元,由原告严魏负担287元,被告李茂、李兴盼共同负担121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可在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审 判 长 郭 懋人民陪审员 黄永辉人民陪审员 浦恩许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李林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