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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凉刑初字第4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王小银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凉刑初字第431号公诉机关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小银。2006年6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年;2013年11月28日因犯强盗窃罪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2014年6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5年6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威市公安局凉州分局看守所。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以凉检公诉刑诉(2015)3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小银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9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丽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小银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5年5月上旬的一天中午,被告人王小银窜至武威市凉州区田园时代城小区1号楼1单元6楼,利用随身开锁工具打开被害人靳某家门锁,进入卧室内发现一个小型保险柜,试图将该保险柜盗走,后因怕被人发现放弃犯罪,逃离现场。2、2015年6月2日15时许,被告人王小银窜至武威市凉州区金羊镇太西欣宇小区5号楼1单元,利用随身开锁工具打开被害人辛某某家门锁,进入家中在客厅沙发上的一男式黑色挂包内盗窃现金1700元。随后,被告人王小银又窜至该小区1号楼2单元,利用随身开锁工具打开被害人田某某家门锁,进入卧室在床头柜上盗窃金项链一条,电子表1块。经武威市凉州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金项链价值2289元。案发后,追回赃款2280元发还失主,被告人家属退赔赃款1775元发还失主。上述事实有受、立案通知书、失主报案及陈述、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价格鉴证结论书、被告人供述、情况说明、领条、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等证据证实,经审理质证属实。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小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室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应予刑罚。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小银在实施第1起盗窃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是犯罪中止,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王小银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其家属能积极赔偿失主损失,可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四条第一、二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小银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6日起至2016年2月5日止)。二、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开锁工具7个、作案锡纸1张、作案手套1双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李建文人民陪审员  许德红人民陪审员  李成文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蔡红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