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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东法合民初字第22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黄业拉、周兴意与阳江市阳东区东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阳江市阳东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业拉,周兴意,阳江市阳东区东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阳江市阳东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东法合民初字第226号原告:黄业拉,男,汉族,住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原告:周兴意,男,汉族,住广东省阳西县。委托代理人:黄志豪,广东真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阮永华,广东真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阳江市阳东区东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阳江市阳东区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郭小琴,该公司董事长。第三人:阳江市阳东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阳江市阳东区法定代表人:何子新,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业拉、周兴意诉被告阳江市阳东区东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阳江市阳东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业拉、周兴意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业拉、周兴意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原告黄业拉、周兴意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业拉、周兴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4987元(该款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42493元,由原告黄业拉、周兴意负担。审 判 长  赖宝军代理审判员  许伟强人民陪审员  利翠玲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关舒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