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慈执民字第551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施敏与施展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施敏,施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慈执民字第5515-1号申请执行人:施敏。委托代理人:苏瑛。被执行人:施展。本院在执行施敏与施展(2015)甬慈浒商初字第489号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施展所有的位于慈溪市浒山街道大新路190弄29号、慈溪市浒山街道中凯华庭商铺9-1#房地产均设定抵押且本院已在另案的执行中进行拍卖,届时申请执行人施敏可参与分配,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被执行人施展尚欠申请执行人人民币1250000元及相应利息,另需向本院交纳案件执行费149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甬慈执民字第551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治 军审 判 员 莫 建 江代理审判员 陈 再 波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施淑芳(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