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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喀执字第82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张某某、何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喀执字第829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蒙古族,个体工商户,住喀左县大城子镇。被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喀左县大城子镇。被执行人:何某某,女,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喀左县大城子镇。本院在执行张某某与张某某、何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本院已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喀左县人民法院(2015)喀大民初字第23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广林审判员  于志栋审判员  张志刚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 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