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喀执字第82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张某某、何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喀执字第829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蒙古族,个体工商户,住喀左县大城子镇。被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喀左县大城子镇。被执行人:何某某,女,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喀左县大城子镇。本院在执行张某某与张某某、何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本院已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喀左县人民法院(2015)喀大民初字第23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广林审判员 于志栋审判员 张志刚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 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