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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654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三恒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胡步金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三恒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胡步金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6544号原告三恒财富(北京)投资���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113号1幢14层1706。法定代表人鲁传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梁素彰,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冯潇潇,该公司法务。被告胡步金。本院在审理原告三恒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胡步金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三恒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三恒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92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静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徐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