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654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三恒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胡步金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三恒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胡步金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6544号原告三恒财富(北京)投资���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113号1幢14层1706。法定代表人鲁传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梁素彰,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冯潇潇,该公司法务。被告胡步金。本院在审理原告三恒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胡步金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三恒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三恒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92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静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徐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