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兖民初字第204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张福刚与张假妮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福刚,张假妮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兖民初字第2046号原告:张福刚,男,1983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兖州区漕河镇大厂村,公民身份号码370882198302185214。被告:张假妮,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福刚与被告张假妮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该案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福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福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3元,由原告负担。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惊涛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张 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