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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阳新民立初字第0001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阳新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与方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阳新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方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阳新民立初字第00016号原告阳新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某,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方某,男。原告阳新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方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因原告阳新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新平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明玉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