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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倴民初字第273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王廷振与宋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倴民初字第2733号原告:王廷振。被告:宋军。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廷振与被告宋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廷振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廷振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廷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元,由原告王廷振负担。审 判 长  刘国安代理审判员  贾 忠代理审判员  刘运宽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宿少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