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修少民云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熊某某与郝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修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某某,郝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修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修少民云初字第5号原告熊某某,女,1981年12月7日生。被告郝某某,男,1980年12月26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熊某某诉被告郝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理由正当,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高国杰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许林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