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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商初字第0104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顾祖国与南通长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谢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祖国,南通长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谢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商初字第01049号原告顾祖国。被告南通长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建设路68号。法定代表人蒋根宝。被告谢勇。原告顾祖国与被告南通长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谢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以被告名称变更需重新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祖国撤回起诉。审判员  赵广荣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邱伶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