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禹民一初字第0081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顾友燕与顾友芝、蚌埠市高新区秦集社区管理中心姜顾村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友燕,顾友芝,蚌埠市高新区秦集社区管理中心姜顾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禹民一初字第00810号原告:顾友燕,女,1969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委托代理人:李良军,安徽卞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顾友芝,女,1954年8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住安徽省蚌埠市南山郦都C区。被告:蚌埠市高新区秦集社区管理中心姜顾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高新区。负责人:顾友对,该村委会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顾友燕诉被告顾友芝、蚌埠市高新区秦集社区管理中心姜顾村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原告顾友燕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顾友燕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友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179元,减半收取3590元,由原告顾友燕负担。审判员 王 江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魏春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