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泾民一初字第006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原告郎有文诉被告周素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郎有文,周素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泾民一初字第00691号原告:郎有文,男。被告:周素萍,女。原告郎有文诉被告周素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郎有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素萍经本院公告送达出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郎有文诉称:周素萍因生意周转,向郎有文借款5万元,约定借期1年,当日出具借条1份。2014年,周素萍陆续归还借款3万元,余款2万元,郎有文多次催讨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周素萍立即返回借款2万元并支付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周素萍未出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郎有文围绕自己的主张向法庭举证如下:1、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郎有文的身份情况。2、借条1份。证明2012年5月29日,周素萍向郎有文借款5万元,约定借期为1年的事实。周素萍未向法庭举证本院依法调取周素萍户籍证明1份。证明周素萍的身份情况。郎有文质证:没有意见。经审查,郎有文所举证据及本院调取的证据,均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2012年5月29日,周素萍向郎有文借款5万元,当日出具借条1份,言明:“借条今借到郎有文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还款期限一年。借款人周素萍。2012.5月29日”。双方未约定借款利息。周素萍于2014年上半年归还郎有文借款3万元,余款2万元未还,郎有文多次催讨未果后,诉至本院,要求周素萍立即归还借款2万元及支付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周素萍向郎有文借款,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周素萍向郎有文借款约定了还款期限,其应按约定及时归还借款,周素萍逾期未还,显属违约,故郎有文要求周素萍归还借款及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1条,第123条,第12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周素萍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郎有文归还借款2万元及相应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5年5月11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生效后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5元(原告已预交),公告费300元,合计725元,由被告周素萍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斌人民陪审员 张金林人民陪审员 王 健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徐 佩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21.公民之间的借贷,双方对返还期限有约定的,一般应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出借人随时可以请求返还,借方应当根据出借人的请求及时返还;暂时无力返还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责令其分期返还。123.公民之间的无息借款,有约定偿还期限而借款人不按期偿还,或者未约定偿还期限但经出借人催告后,借款人仍不偿还的,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应当予以准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催讨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讨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