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江汉民一初字第0072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汪陈与刘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陈,刘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汉民一初字第00724号原告汪陈。被告刘勇。本院在审理原告汪陈与被告刘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汪陈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8元,邮寄费40元,合计98元。由原告汪陈负担。审 判 长 魏晓伟人民陪审员 祝新发人民陪审员 方 毅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何仕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