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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普执字第21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郑明美与郑明奎、张元美承包土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普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明美,郑明奎,张元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全文

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普执字第216号申请执行人郑明美,女,XX年XX月XX日生,汉族,贵州省普定县人,农民,住普定县城关镇。被执行人郑明奎,男,XX年XX月XX日生,汉族,贵州省普定县人,住普定县城关镇。被执行人张元美,女,XX年XX月XX日生,汉族,贵州省普定县人,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明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郑明奎、张元美承包土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郑明美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普执字第216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大府审判员  曹正刚审判员  许 云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管成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