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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阎民初字第0118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朱运田与杨波民间借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运田,杨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阎民初字第01180号原告朱运田,男。被告杨波,男,汉族,西安市阎良区关山镇南梁村北梁组村民,住该组。本院在审理朱运田与杨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运田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运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运田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62元,减半收取,原告朱运田负担。审判员  丁琼琼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程 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