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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13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17

案件名称

定西新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马宏图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定西新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马宏图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139号原告定西新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建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安立,该公司职工。被告马宏图,男,回族。本院立案受理的原告定西新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马宏图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未能提供被告的个人详细信息及详细住址,被告主体的信息不明确,致本院无法向其送达诉讼文书,对该案无法审理。本院认为,因原告未能提供被告的个人详细信息及详细住址,被告主体的信息不明确,且在本院限期内,原告亦未能提供被告详细信息,致本院无法向其送达诉讼文书,对该案无法审理。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二)项、第一百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定西新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对被告马宏图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卿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谢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