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执字第284-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王新良与王广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新良,王广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安执字第284-3号申请人王新良,农民。被执行人王广义,农民。本院在执行王新良与王广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4)安民初字第38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赔偿申请人各项损失215929.61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4596元,发生法律效力后,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于2014年9月3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依法履行了(2014)安民初字第38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认为,本案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4)安民初字第38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英辉审判员 韩铁强审判员 张志民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刘 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