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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雁执字第0114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程新红、西安富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程新红,西安富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雁执字第01147-1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负责人任莉,系该分行行长。被执行人程新红。被执行人西安富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青,系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被执行人程新红、西安富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雁民初字第0271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程新红、西安富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民事判决书指定的期限主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雁民初字第0271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程新红、西安富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嗣后,本院依法在银行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335576.7元,其中案款330715.7元,执行费4861元。本院现已将上述案款330715.7元退付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对此予以确认。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雁民初字第0271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鹏审 判 员  文丛达代理审判员  闫伟忠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冯彩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