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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李执字第4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江某与李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执行���定书(2015)李执字第49号申请执行人江某,青岛东李跃盛鞋城营业员。被执行人李某,个体业主。申请执行人江某与被执行人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2年11月28日审结,该案(2012)李民初字第1163号民事判决书、(2012)青民五终字第1708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本金人民币20万元,江淮牌鲁B×××××号商务车一辆、三星牌彩电一台、海信牌电冰箱一台、木质双人床一张(1.8米×2米,带床垫)、联想牌台式电脑一台归申请执行人所有,本案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在执行过程中,所申请执行的上述物品已交付给申请执行人,车辆已交付给申请执行人并办理过户手续,本院已依法向九水路街道李家上流社区送达执行裁定书及执行执行通知书扣留被执行人李某的土地补偿款,在提取之后向申请执行人发放,申请执行人申请事项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2)李民初字第1163号民事判决书、(2012)青民五终字第170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海翔审判员  杨美生审判员  卢红威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臧文慧 更多数据: